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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评议:曼市德比再遭越位误判,VAR工作暴露系统性问题

裁判评议:曼市德比再遭越位误判,VAR工作暴露系统性问题

【本文作者系中国国家一级裁判员】 北京时间9月13日23时30分,英超联赛第4轮迎来曼市德比,本场比赛的主裁判是来自英格兰的迈克尔-奥利弗。 本场比赛第60分钟,场上出现争议一幕,曼城进攻机会,24号格瓦迪奥尔左路起球传中,中路处于越位位置的17号恩佐鱼跃争顶没能碰到皮球,最终由9号哈兰德后点包抄侧钩破门,场上裁判员最初判定哈兰德越位,但VAR通过划线分析最终认定进球有效。赛后英格兰职业比赛裁判机构Pro ref发言承认这是一次失误判罚。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足球竞赛规则之中非常重要的一章——第11章-越位。 规则中对于“越位犯规”的定义如下: 一名队员在同队队员传球或触球*的一瞬间处于越位位置,该队员随后以如下方式参与了实际比赛,才被判罚越位犯规: 在同队队员传球或触球后得球或触及球,从而干扰了比赛,或 干扰对方队员,包括: 通过明显阻碍对方队员视线,以妨碍对方队员处理球,或影响其处理球的能力,或 与对方队员争抢球,或 有明显的试图触及近处的来球的举动,且该举动影响了对方队员,或 做出影响对方队员处理球能力的明显举动。 或 3.在如下情况发生后触球或干扰对方队员,从而获利: 球从球门柱、横梁、比赛官员或对方队员处反弹或折射过来。 球从任一对方队员主动救球后而来。 在这一场景中,经VAR划线回看,在格瓦迪奥尔传球的一瞬间,最终得球破门的哈兰德并不处于越位位置,但此时恩佐明显处于越位位置。在哈兰德不构成越位犯规的情况下,恩佐作为进攻队员在中路进行鱼跃冲顶,虽然没有实际接触到皮球,但此时其身后吸引到了曼联后卫利桑德罗-马丁内斯的防守,同时在其身前的曼联门将拉门斯也不可能无视其抢点头球攻门的动作,这是一个典型的、明显符合越位犯规第二大类-干扰对方队员的动作的犯规,即有明显的试图触及近处的来球的举动,且该举动影响了对方队员。 在这一次犯规判定中,VAR出现了非常重大的失误,虽然恩佐未触球,其越位犯规是需要主观判断认定的类型,但是如此明显的干扰对方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做出抢点攻门动作的行为至少应当联系裁判员进行场边回看分析,而不能直接简单地遗漏过去。按照足球竞赛规则的规定,这一场景正确的判罚处理应当是判罚进球无效,在恩佐越位犯规的位置由曼联罚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当值裁判员及VAR判罚错误。 无独有偶,这一次失误判罚让很多球迷都想起了2023年1月14日英超联赛第20轮,同样是在曼市德比中出现的一次在当时也是掀起轩然大波的争议判罚。在那场比赛之中,曼联2-1逆转曼城,比赛第78分钟拉什福德越位位置“间接助攻”B费远射破门,助曼联扳平比分。助理裁判员第一时间举旗示意越位,但在VAR介入后当值裁判员阿特维尔最终认定进球有效。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曼市德比的VAR正是本次曼市德比的裁判员迈克尔-奥利弗。 在23年的这一场景中,拉什福德在传球的一瞬间已经明显处在了越位位置上,而后拉什福德并没有触球,而是跟着皮球向前滚动的轨迹跑动,在此过程中他用自己的身体护住了皮球,挡在了曼城中卫阿坎吉的回追线路之上,并且吸引曼城门将埃德森弃门而出,随后跟进的B费调整步点起脚远射,将球打进了无人看管的球门。 上面我们列出了越位犯规的三大类,而拉什福德的这一次处于越位位置护球的行为与恩佐的鱼跃攻门都是在没有接触到皮球的前提下,所以都归属于第二大类-干扰对方队员。但不同的是,恩佐的动作属于干扰对方队员的第三小项-有明显的试图触及近处的来球的举动,且该举动影响了对方队员,而拉什福德一路护球,则是属于第四小项-做出影响对方队员处理球能力的明显举动。在足球竞赛规则中还有这样一段话: 队员站在越位位置,或自越位位置移动到对方队员的行进路线中,干扰了对方队员向球的方向移动,影响了对方队员处理球或争抢球的能力时,应被判罚越位犯规。如果该队员向对方队员的行进路线中移动,阻碍了对方队员移动时(如阻挡对方队员),应按照第十二章条款判罚犯规。 拉什福德的“护球”正是明显的干扰身后阿坎吉回追、干扰对方队员向球的方向移动,影响对方队员处理球或争抢球的能力的行为,并且我们也可以很明显感受到他的“企图”,即借处于越位位置带来的身位优势对对方球员形成干扰,最终为本队谋取利益取得进球,切实影响到了所涉及的的对方队员对球路线的判断和处理球的能力。综上所述,拉什福德的这一次越位护球也是一个需要进行主观认定但最终漏判的越位犯规,两次曼市德比中漏判形成争议的越位犯规中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 这两次曼市德比的越位争议,暴露出一个长期存在的系统性问题:现行越位规则下的“主观认定”环节在裁判员与VAR配合不默契时会屡屡出现失误。规则对“干扰对方队员”的表述虽然有所列举,但是却缺乏足够具象化的操作标准,没有为“是否构成主观干扰”预留一个独立的复核环节。 归根结底,越位规则中的“干扰”判定,本质上是一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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